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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代理的道德风险

在广告市场上,广告主与广告公司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,也是一种委托-代理关系。广告代理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广告公司作为代理人,在向广告主提供广告代理服务过程中的行为选择,保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,同时损害了广告主的利益。导致广告代理道德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:

在广告市场上,广告主与广告公司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,也是一种委托-代理关系。广告代理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广告公司作为代理人,在向广告主提供广告代理服务过程中的行为选择,保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,同时损害了广告主的利益。导致广告代理道德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:

其一,价值主体之间的不一致性。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呢,广告主与广告公司都是产权主体、经济人,具有利己动机,以实现自身经济价值为根本目的。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的委托人与代理人,均不能在自身实现自己目的,各方必须以对方为工具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,各方必须以对方为工具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,双方是一种合作、交易关系,即互为工具关系。价值是一种主体-客体关系存在,客体不同,价值则不同;主体不同,价值亦不同。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是独立的产权主体,是不同的经济价值主体,因此,经济价值在二者之间存在着此多彼少的关系,并且各自都想实现更多价值。所以,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在同时实现各自经济价值的过程中,存在着利益分配,难免会产生矛盾与价值冲突。

其二,不完全契约。广告经营过程,实质是广告主与广告代理公司同时实现各自经济价值的过程。为了实现各自经济价值,交易前,广告主与广告公司会在博弈、协商、讨价还价基础上缔结契约。从经济价值函数视角来看,契约的本质是对经济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变量因素的确定。但是,一方面由于缔约人的非理性存在,其认识、评价、选择行为的能力是有限的,另一方面市场交易过程及市场环境因素复杂多变,难以完全准确把握,因此,缔约人获得的信息是非完全的,契约也是不完全的。因此,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的经济价值均不确定,这便为双方的矛盾和价值冲突,进一步提供了可能性。

其三,信息不对称。信息不对称是委托-代理关系的本质特征。缔约后,在广告主与广告代理公司的交易过程中,由于一方面缔约双方各自认识、评价事物的能力存在差异,且相互时空分离关系会影响信息获取,另一方面,各自行为存在社会分工导致的专业程度差异,因此,以市场交易过程为对象,缔约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关系,具有信息优势的是代理人,即广告公司,处于信息劣势的是委托人,即广告主。因此,这便为道德风险发生提供了更大可能性。其四,机会主义。机会主义,是经济人在自利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倾向,“推卸责任”、“利己主义倾向”。